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假释的产生源于监禁刑的弊端,是伴随着预防犯罪理论和不定期刑的实践而发展的。其出现和广泛施行,是刑法现代化、刑法刑事政策确定化的重要象征, 更是我国目前解决“监狱行刑悖论”,促进监禁罪犯的社会化过渡,减少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学界把假释和减刑一样,定位在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对假释的理论研究大多围绕假释适用对象、条件、功能等内容,着重于“释”的问题的研究,对假释后罪犯的继续矫正相对探讨较少。假释的适用也显得过于保守,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每年罪犯假释率只有3%左右,大大低于国外普遍假释率,也低于减刑20-30%的适用率。同时,由于立法滞后,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全面推行,对假释后罪犯限于治安管理的范围,没有有效地落实对假释罪犯的继续矫正工作,假释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本文力求通过把假释地位确立为社会化行刑方式来补充关于假释以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研究。同时,也希望能够配合正在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为假释的适用范围和幅度的扩大,完善对假释罪犯的继续矫正措施,使监禁罪犯向社会守法公民<WP=3>顺利过渡,提高刑罚执行质量,最终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实现刑罚执行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目的,提出自己的肤浅的建议。本文除导言、结尾、后记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剖析监禁矫正中出现的监狱化人格、监狱亚文化、监禁代价较高等弊端,论述假释存在的必要性。同时论述了假释能够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安全、减少行刑成本、救济刑罚过剩、利于罪犯向社会化过渡等作用,体现假释的现有价值。第二部分:指出现行假释适用中存在的社会观念障碍、司法障碍、立法和刑事政策障碍、刑罚执行中的障碍等影响了假释的扩大适用,假释有利于罪犯社会化过渡作用没有有效发挥。第三部分:提出假释重新确立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提出假释地位重新确立的建议,即由现在的刑罚执行的制度拓展为一种社会化过渡的行刑方式,体现假释是以监禁为前提,以最终合格公民回归社会为目标,以监禁罪犯到合格公民的转变为执行内容的行刑方式。突出当代假释是有别于传统行刑制度的一种开放式的社会化行刑方式。 第四部分:笔者初步提出了通过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修改假释条件、完善假释程序,设置专一职能的假释矫正机构、配备专职假释矫正人员等,探讨了重新定位假释的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