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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当中,保证人一词多出现于民事法律环境中,但我国刑事法律对保证人的相关事项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国内学界对于刑事保证人制度的探讨多数都是在述及取保候审活动时顺带提及,很少对该项制度作出专门论述,因此,对我国刑事保证人制度进行系统化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文章首先从保证、刑事保证人的含义入手进行分析,明确刑事保证人的基本内涵及刑事保证活动的内容。在我国,刑事保证人的保证活动主要体现在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活动中,刑事保证人对于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实现程序正义及提高诉讼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刑事法律中都对保证人的相关事项作了规定,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诉讼理念及价值侧重点的不同,对刑事保证人制度的设置差异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各国刑事保证人制度的具体样态进行分析、比较,以便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反观我国现行刑事保证人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上均存在诸多不足。立法层面,对于刑事保证人的立法目的、主体资格、保证义务的履行以及责任追究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尤其对于刑事执行过程中的保外就医,出现了立法缺位现象,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实践方面,刑事保证人的范围狭小、适用率偏低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文章在对刑事保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保证人制度的具体构想。在合理吸收、借鉴域外各国刑事保证人制度规定的同时,针对我国无锡“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制度”的试点情况,大胆创新,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设想,具体涉及刑事保证人范围、人数、条件、资格审查、基本权利、具体义务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于刑事保证人连带赔偿责任的追究问题,我国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涉及,本文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对该责任追究机制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以期在未来系统地制度构建乃至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过程中发挥刑事保证人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