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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目的乃针对「从博达公司事件审视台湾之公司治理制度」之相关议题,作进一步之探讨2004年间台湾的博达科技公司突然因为无法偿还到期之可转换公司债,竟于当年6月14日无预警地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声请重整,全案经该院2005年12月12日一审宣判终结,确认其透过国际间进行虚假交易、掏空资产并运用财务操作,以美化财务报表等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兹就撰写本文之动机分述如下:1、探讨「公司治理」制度之规范与实施情形。2、提出建议及防制对策,避免发生信心危机。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文献分析法(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制度研究法(Institutional Method)、比较研究法(Comparative Method)等方式来探讨公司治理与公司监控制度及会计师事务所查核签证制度、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所采取之各项监管机制及经济犯罪等方面取得的专书、论文、期刊、研究报告与政府相关法令文件等进行整理分析。并进一步针对公司治理制度及经济犯罪防制就重要先进国家,分别列举英美法系代表—美国、及中国法系代表—德国与台湾对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与经济犯罪防制加以进行研究分析比较,藉以期为中国在健全财经管理及防止重大经济犯罪之参考。最后,总结上述内容及讨论,分析研究台湾爆发经济犯罪所发生之问题,从公司法理角度以行政、立法及司法向度提出建议措施,作为防制经济犯罪及规范经济活动的最后防线。强调经济犯罪不仅须具备一般犯罪的要件,尚且要有特殊的2个要素:即「缺乏监督原则」、「不负责原则」(DasPrinzip Verantwortungslosigkeit),而合成其犯罪。例如本文探讨之博达案,在防制上必须深入对经济犯罪「本质」的认知,随着博达案的审判,也帮助了检视台湾的证券市场及善良管理人(经营者)法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