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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习惯法是在彝族群体内部约定俗成后共同拥护、遵守的行为规范。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导致彝族刑事习惯法对不同等级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彝族社会特有的,以父系血缘为纽带构成的家支组织,致使习惯法对家支关系予以严格的保护,对家支内部犯罪的处罚重于对外家支犯罪,家支之间发生冲突时,采取经济赔偿的处理方式。尊重与和谐的传统观念使彝人认为处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而在于使双方达成合意,恢复正常的秩序与和睦的人际关系。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物质财富的匮乏使经济赔偿方式在彝族地区对加害方更具有现实的惩戒意义。虽然随着彝族聚居区实行民主改革,国家法开始作为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完全取代习惯法,彝民也逐渐了解和接受现代法制的观念,但在彝族地区习惯法仍然具有最高的效力,规范着彝族民众的行为。由于国家法与彝族刑事习惯法在各类刑事案件的处理中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和方式,彝民为了获取经济上的补偿,免受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双重惩罚,发生刑事案件后往往寻求“私了”。公安机关强行介入依法办理的案件,又因不合习惯法规定导致家支间发生械斗,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冲突不可避免,但仅靠习惯法解决彝族纠纷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彝区刑事案件的解决离不开国家法和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将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进行有效的整合,使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才有利于彝族地区的发展与稳定,刑事和解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合作”提供了可能性。2010年起彝族地区开始采取“检调对接”机制对刑事案件适用和解,人民检察院对于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移交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检察院据此做出不予逮捕、不予起诉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建议。彝区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加害人认罪悔过,当事人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七十岁以上老年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刑的轻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笔者根据目前彝族地区刑事和解的开展情况,就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参与人员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为彝区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