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中股权瑕疵责任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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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是将公司股权充当信托财产的信托形式。将公司股权信托后,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又是项目公司股东,受到《信托法》与《公司法》的双重规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后,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委托人可以使用瑕疵股权充当信托财产,而信托往往涉及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依照当前的《公司法》,信托受托人被认定为恶意的股权受让人,往往被要求承担出资补足义务。为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继续对理财人刚性兑付。但实践中法院判决信托公司承担由委托人制造的股权瑕疵责任比刚性兑付更甚,它变相要求信托公司替委托人提供了本金,会进一步加剧信托业的金融风险,因此,确定股权信托中对股权瑕疵承担责任的对象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扩大我国股权信托的规模,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对此,文章研究了委托人利用瑕疵股权充当信托财产的案例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按照结构化股权信托与非结构化股权信托的分类,分析了两种信托中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出了应由委托人对股权信托中股权瑕疵承担责任的结论,此后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承担股权信托中股权瑕疵责任者为信托公司的原因,最后从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立法明确信托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信托公司提高风险意识为重点,提出合理分配股权信托中股权瑕疵责任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论文的选题来源以及意义,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评述。第二部分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了解目前法院对结构化信托与非结构化信托两种不同类型的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有助于构建对信托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权利分配的基本框架。第三部分描述了股权信托,并分类介绍了结构化股权信托与非结构化股权信托这两种类型的股权信托,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厘清了不同种类股权信托中各方权利义务。第四部分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介绍,明确了股权信托中股权瑕疵责任承担已经成为了损害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一个诱因,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股权瑕疵责任承担制度,监管部门对股权信托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针对上一部分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对本文形成的主要理论以及对策性建议进行总结,并对未来股权信托制度的发展做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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