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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理论界将上述规定中的前者称为定值保险,后者称为不定值保险。现行《保险法》对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实际价值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阐述得不太明确、具体,立法的上述疏陋,造成在具体的保险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在定值保险中,当约定的保险价值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尤其是明显超出实际价值时往往会引发纠纷。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处理的难点。而目前,定值保险在我国学术上尚未受到足够重视,对有关定值保险的研究成果不多,对定值保险中约定保险价值的规制方面研究更少,有关论著付诸阙如,很有研究之必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修订后的《保险法》(以下均称新《保险法》)涉及到对定值保险的修改,但线条仍显粗略,没有对约定保险价值进行规制,也没有根据约定保险价值超出实际价值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效力评价机制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实践的需要。本文拟就定值保险的上述相关问题及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术界的进一步研究,对司法实践也有所裨益。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想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定值保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问题。本文将综合国内外的立法和一些学者观点并结合定值保险的特点进行分析、比较,并得出适当的结论。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定值保险中出现的约定保险价值“一般超出”及“明显超出”实际价值的纠纷指出解决路径,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一些参考。3、本人拟在结合案例对定值保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提出对定值保险中约定保险价值的规制建议,并对保险法律的完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提出自己的建议。鉴于以上研究目的,本文采用个案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理论研究法、比较法、历史法等多种分析方法,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入手,介绍定值保险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以这些问题为中心,对定值保险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保险价值、实际价值、保险金额等概念以及相互关系进行有的放矢的理论阐释。其次结合国内外法律对定值保险的规定、判例研究及司法实践,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进一步为司法实践正确处理相关纠纷和我国保险法律的健全提供借鉴。然后根据保险当事人的“善意”和“恶意”,约定保险价值“一般超出”和“显著超出”实际价值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约定保险价值超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提出解决问题之方法,对实践中纠纷的处理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官、仲裁员提供一定的理论启示,最后结合世界各国立法对定值保险的有关规定,阐述我国立法在定值保险规制等方面的不足,并对我国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