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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在我国,之所以将可再生能源提高到立法的高度是因为与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不污染环境、不排放温室气体、可永续利用的特点,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满足人类能源需求的重要资源,是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手段。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快速增长的能源供给赶不上更快速增长的能源需求,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是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迫不得已的选择。为此,为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使之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但是,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分散性、难获得性、高投资性和投资回报长周期性特点,使得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欧美国家,它们纷纷制定了多种财政和税收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而我国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政策还很少,目前还没有专项的财税政策。国内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中,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生产供给方面的财税政策研究多,而对可再生能源消费方面的财税政策研究较少。而在电力实行“竞价上网”的情况下,现行财税政策对提高可再生能源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研究更少。此外,现行政策研究过程中,对财税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同效应研究也很少。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经验基础上,提出一系列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加快商业步伐、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从而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化解未来潜在的能源危机。全文紧密围绕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必要性,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贯穿于各个章节,并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本文根据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的相关数据,分析了典型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财政税收政策,并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重障碍和现行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