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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常态救济程序,在纠正错误民事判决、捍卫司法公正及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再次审判的必经和必要步骤,其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甚至是整个民事诉讼体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作为主体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实践已有多年,但其问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试通过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三大启动主体在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本章主要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性分析入手,全方位的呈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纵深背景,从而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其中,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予以明¨析,主张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中顺应我国的司法实践,赋予启动程序与审判程序并重的地位。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体系中的性质分析,通过我国现行制度与域外相应制度的简单对比,明确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然性质为私权。第三部分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概述,主要从历史角度以及比较法角度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从实务与理论的角度对三大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中,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法院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制度构建基础不合理、破坏民事诉讼系统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启动自由裁量空间大、实践中的功能异化。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人民检察院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基础滞后、案件发现程序缺乏、检察院抗诉中的具体实施问题。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当事人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即理论定位与实践地位不相符、司法体系内外制度并行、案外人救济程序混用。第三章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完善之策,本章以第一章的背景分析为基础,针对第二章中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的对策。其中,第一部分从三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理论层面的完善之策,即以“理性人假设”为构建前提,以“有限救济,程序正义”为构建理念,以既判力主观范围为其应然启动主体。第二部分从三方而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层面的完善之策,即建立多层次审级制度、建立以当事人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公权力复位。第三部分从三方面提出了启动主体制度配套保障层面的完善之策,即观念上逐步转变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诉信访的理念、制度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技术上建立全国案件信息联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