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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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也呈现更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态势,而类似于伤害特异体质者致其死亡的案件就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具有特异体质,使其在遭受行为人的轻微伤害后就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引发了诸多争议,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均存在分歧,在社会各界中也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学界对于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的研究不曾断绝,但在争论中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和原则,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仍然由办案者进行自由决断。例如,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仅因被害人自身特异体质的介入导致其死亡,但就以此定罪并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责是不当的。这不但会降低案件的处理质量,而且会对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损害,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必须对被害人特异体质这一特殊介入情况进行分析,判定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才能准确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事归责。这也能避免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从而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机能。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近年来仍有许多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发生,笔者选取了四个典型案件在本文进行深入分析,案件均经历了二审,包括山西省的“甄某故意伤害案”、山东省的“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广东省的“刘仁亮、江小苟故意伤害案”和河南省的“徐复秀故意伤害案”,但不同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定性和刑事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为了探求此类案件定罪量刑争议的根源,解决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案件展开深入分析,并对其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判定特异体质是否影响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判断特异体质是否影响行为人的罪过;第三部分解决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定性问题;第四部分分析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对被告人所承担刑事责任的影响。首先从客观方面角度,确定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属于刑法上危害行为。通过对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不同理论进行辨析,确定在认定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宜采用“条件说”,进而得出案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再进一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根据其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对本文案件进行最终的定性分析,并引申出在实务中确认此类案件定性的一般规则。最后,根据前述分析探讨特异体质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分析本文案件的同时,也试图得出针对此类案件处理的一般性结论。通过对本文案件展开分析,在此过程中也提出些许建议,以期刑事司法实务中能更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中的定罪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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