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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史上曾经有很多急公好义、救人于危难的故事;在当今社会中,见义勇为的事迹也频频见诸于报端;社会呼唤更多见义勇人出现,尤其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更加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守望互助,但是近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件却日益暴露出见义勇为求偿制度的缺陷,这些缺陷使得见义勇为人屡屡陷于尴尬的境遇。见义勇为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导致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多有顾忌,甚至导致见危不救时有发生。因此其权利保护成为当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权利保护之中受益人的保障义务不可推卸。本文即从见义勇为的概念入手,分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和分类,以及目前受益人补偿制度的缺陷,并力图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构建新的受益人给付补偿制度。本文第一部分:是对见义勇为法律性质的界定,此部分阐述了三个内容:其一,结合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和学术界学者的理解,总结出见义勇为的科学涵义,并将见义勇为分为防止侵害和防止危险两种类型;其二,对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做了详细的分析,为下文其性质的认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三,讨论了见义勇为的性质,对现有的无因管理说,正当防卫说和紧急避险说,契约说进行深入研究,得出见义勇为应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从而为补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最终得出见义勇为补偿可以借鉴无因管理制度,受益人给付补偿的责任不可推卸。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文章指出,第一,现行立法对受益人承担义务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权利人常常无法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第二,司法上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使得见义勇为补偿问题经常受到舆论上否定补偿制度合道德性观念的影响;第三,立法和司法中关于补偿的程序性规定不合理,对权利人的限制过大。第三部分:针对缺陷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见义勇为受益人给付补偿制度,包括:补偿制度指导思想,见义勇为人求偿权利性质即受益人承担义务性质的界定,见义勇为补偿权人,补偿与赔偿的关系,补偿归责原则,补偿确定原则,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