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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上,金属、原油、外汇等产品及原料价格浮动大,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的稳定带来很大的挑战,期货及其衍生品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经营者对相关产品的价格预期,规避价格风险,但这些交易也容易从对冲工具变为投机工具,给经营者和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从2013年开始,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等改革措施。金融市场也逐步转变监管模式,实行“宽进严管”,金融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但是,鉴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及市场风险控制的需要,即使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对期货公司进入市场、经营管理及市场退出等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目前对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设置了诸多条件,有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过于严苛的准入条件不利于期货的国际化发展,完善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可以使期货市场更具活力和国际影响力,期货交易更加规范,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基于此,本文希望能够通过梳理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的现状,找出我国目前期货公司进入市场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考察国外的制度经验,为完善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提供一些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概述。首先,就主体身份而言,期货公司是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属于市场主体,在传统期货市场中主要扮演期货经纪人的角色,为期货投资人提供期货经纪业务等服务;其次,市场准入的概念是指设立期货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具备那些资质以及设立的程序条件;最后,设立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保证金融安全、促进金融效率和保证公正自由。第二部分是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检讨。我国关于期货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期货公司主体准入和业务准入的规定主要包括最低注册资金、公司股东资格等内容。我国现阶段期货公司市场准入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我国规范期货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规定不合理和准入后事后监管不完善三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域外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考察与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对期货市场也设立了准入制度,其中,美国实行准则设立主义,法律明确规定一定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后在登记机关登记即可设立;新加坡实行行政许可主义,法律规定具体的准入条件,期货管理机关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或营业证,只有获得许可证或营业证的公司才能从事相关期货业务。总结两国对期货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进而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两点:第一,合理规定期货公司最低注册金额,期货公司的最低注册金额需符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完善事后监管制度,期货公司设立后,应随时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合法经营,并备有充足的资金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本文针对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快期货法的出台,期货法应适当调整最低注册资金,试点期货业务牌照制度,适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完善期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细化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完善实施负面清单的配套措施;三是,加强期货公司准入后的事后监管,可以通过完善大数据监管平台随时监管期货公司的发展状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最后加强期货组织的自律监管,让期货协会发挥其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