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运用互联网进行交易,已成为企业另一条新的销售通路,举凡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或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都广泛地利用网络搜集信息及进行交易。不过,商机背后仍存在有交易争执的问题,而网络上的交易,不同于一般传统的店面交易,网络的特性,使交易具备信息流通与实时性的优势,如再配合完善的物流,网络上的交易较实体交易可说是更加迅捷而且数量庞大。但此并不意味网络上的交易环境也是风平浪静。传统交易中经常发生的议价、交货、付款或质量或其它权利上的的争执在网络上也是一样不缺。然而,目前的处理争端的方式大多循实体途径,即传统的诉讼或仲裁、调解模式。实体途径的解决方式固然可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然而过程耗日费时,且还必须付出相当诉讼成本,对于正发展数字化时代的产业及商业环境而言,无异形成障碍。再者,网络的无疆域性,也使得跨国的交易易于透过网络来进行。不过在面临纠纷,而必须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时,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加以审判权的竞合,将会衍生严重的管辖及准据法的冲突。而在B2C电子商务,大多数为单纯因交易特性而生的纠纷,特色为数量多但金额并不大。如果这些争端缺乏因应其特色之解决机制处理,而仍需以诉讼方式解决,对于当事人的时间与财力的付出,并不经济,而对于现行的诉讼体制而言,这些随着市场扩大而倍增的纠纷,将形成更沉重的负担。为减讼累、解决准据法的问题及提振对于电子商务的信心,国外已经逐渐发展出一套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在线替代性的争端解决机制Online ADR(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或简称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网络上的纠纷尽量在网络上处理为原则。新发展出的这项机制虽在方式上仍名为仲裁或调解,但与传统的仲裁或调解程序在运作上有明显差异,其特色为,在程序及实质处理上具有更大的弹性,也不一定严守仲裁或调解之相关规则,因此在定义上较不宜以仲裁或调解名之,本文拟依其性质称其为「仲裁式网络争端解决机制」或「调解式网络争端解决机制」,以示与正式仲裁或调解制度的区分。国外也有称其为」虚拟法庭」,视当事人争端的性质其对于机制的需求,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实务上甚至有仲裁与调解并列或并行的情形。一般而言,B2B纠纷争执金额高且法律关系牵涉复杂,常见以仲裁方式,即委由第三人做出决定,而对于B2C则主要是以调解的方式来运作,事实处理及调解方式解决争执之问题。从国外运作的经验来看,其效果甚受电子商务业者与消费者的肯定,对于提高电子商务业者的信誉也产生正面的作用。目前国际间现行之ADR主要是针对B2B与B2C此二者之争端作为主要处理及探讨对象,国际组织对此部份的议题甚为重视,学说及累积实例较多,加以台湾对于建立类似机制较有迫切需要,因此本文主要系以B2B与B2C此两类网络交易所衍生的纠纷、及适用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诸项议题作为研究范围,除广泛搜集、比较主要国家及国际组织发展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制数据外,亦将具体研提台湾网络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