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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是行政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规制公共权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实现行政法制化所必须。作为行政听证之一的行政处罚听证,对相对人的权利及其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将听证制度首次规定在《行政处罚法》当中,意义十分重大,但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随着听证的不断发展,其所存在的缺陷也不断地显现出来,其完善已为时代所必须,法治社会所要求,本文就此展开了阐述。本篇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听证的立法现状,充分地表明了我国行政听证在不断地发展,并论述了我国《行政处罚法》首开我国听证先河的原因及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等方面都起了很大的作用。第二部分对听证的涵义、起源及其意义进行了概述。听证的本意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听证起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普通法上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原则:第一,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第二,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先承袭了自然公正这一原则,后来听证在德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发展起来。第三部分提出了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对于事先告知规定得过于简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仅仅依赖于当事人,听证启动主体单一:对听证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对听证笔录的效力没有加以明确地规定,导致听证笔录不规范、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行政听证程序的进行,不能充分地调动当事人和行政主体的积极性。最后一部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提高公众、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对听证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促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的不断发展;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完善事先告知的规定:将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并且赋予行政机关对关系国家、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的事项的听证启动权;完善对听证主体的规定;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进行,加强听证笔录的约束力,有必要确定“案卷排他原则”。总之,行政处罚听证的完善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健全及公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有赖于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制度保障及实践探索,相信随着其不断地发展,必将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对实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