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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频发,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带来较大的影响。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加以有效的规制,已成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维护人民权益的必然要求。面对这种诉求,我们的民事立法却未能给予良好回应。因此,在学理上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探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目前,我国学界对诉权滥用的理解并不统一,因此有必要首先对诉权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加以界定。本文将诉权滥用与诉权设立目的联系在一起,一旦一项诉权被故意地超越该诉权设立目的而行使,就构成了诉权的滥用。在形态上,诉权滥用通常表现为恶意诉讼、诉讼欺诈、重复性诉讼以及对具体诉讼权利的滥用行为。
在我国,诉权滥用频发的最为深层的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片面的权利观念的张扬,即仅关注自身权益而忽视一切其他权益,这也导致了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化倾向。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对民事诉权滥用惩罚机制的缺乏在客观上更强化了滥用诉权的动机。再者,社会诚信的缺失,也对诉权滥用造成一定的影响。
民事诉权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首先,是民事诉权滥用的私权侵犯性,它是一种侵权行为,对私人合法权利带来故意的侵害;其次,是民事诉权滥用的司法侵犯性,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在民事诉权滥用的私权侵犯性、司法侵害性的背后,民事诉权滥用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人权漠视性。
民事诉权滥用行为并非我国司法实践中特有的产物,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遭遇了该类行为的困扰,因此有必要考察域外的诉权滥用规制机制。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典型国家的借鉴,找出能够为规制我国民事诉讼滥用所借鉴和引起思考的因素。在汲取两大法系国家在规制民事诉权滥用的有效经验的基础之上,着眼与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实现对我国滥用民事诉权现象的有效规制,应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规制两方面进行设计安排。事前预防体系包括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培养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事后规则体系则包括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运用,建立起民事诉权滥用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