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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无疑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税种和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税制模式上仍然保留了当今世界上罕见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导致了严重的不公平和税款流失问题。早在“九五”规划纲要中,我国就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后,“十五”和“十一五”规划都有类似的改革计划,2011年“十二五”规划纲要再次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该模式至今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如何设计和实施目前还争议甚大。本文将对已有研究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进行探讨,包括: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改革的目标还是为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所作的过渡安排;国际上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类型;目标模式设计上综合与分类间的组合方式,等等。已有研究在提出具体目标模式时,往往只考虑公平原则,忽视其对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从公平和效率的综合权衡来选择目标模式。本文通过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经济全球化下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的大潮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而不是综合所得税制。从公平原则来看,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走向综合是必然趋势。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流动性大大提高,迫使多国政府对资本所得实行较低税率,同时综合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实行。因此,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趋势已由综合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转变。第二,我国应实行以大分类、小综合为特点的半二元税制模式。OECD国家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分为半综合、半二元、二元税制三种。与半综合、二元相比,半二元可以更好地兼顾公平和效率,是我国的目标之选。本文设计了我国以大分类、小综合为特点的半二元模式,将当前11类所得整合为3类:第1类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第2类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第3类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专业性所得)。本文还对具体课税要素提出改革建议,力求为我国税制模式的改革提供具有可参考性和可行性的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