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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员与足球运动竞赛、足球运动训练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彼此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是足球运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推动着足球运动的发展。国际足联曾多次表示要启动裁判职业化进程,宣布2010年世界杯将由职业裁判执法,这无疑给世界足坛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标志着裁判身份业余化状况的即将结束。我国从1994年实行足球职业化,足球运动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裁判员执法水平却仍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我国的足球裁判员一直是以一种业余身份参与执法工作,这种职业足球与业余裁判所形成的鲜明反差,随之而来的是诸如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效果不尽人意,以及“黑哨”等问题,这会成为影响我国职业足球发展乃至足球水平提高的痼疾。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文献资料等方法,从足球职业化发展内在规律出发,探讨足球裁判职业化的理论,透析我国职业足球的裁判业余化现状,指出裁判职业化是适应高水平比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结合专家的认知观点与问卷调查的结果,全面、系统的分析我国实行职业化裁判的制约因素,从而寻求改革对策,使裁判体制、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向职业化过渡。通过对我国足球裁判实行职业化的前景展望,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足球裁判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我国裁判员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培养体系,提高我国足球裁判的整体水平,加快我国足球运动水平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我国足球运动发展与裁判职业化发展积累经验,提供理论参考。
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裁判员总量偏少,高水平裁判员数量更是难以满足比赛的需求。裁判业余性现状已经使裁判自身主业与副业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难以适应高水平运动竞赛,阻碍了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同时也造成了裁判队伍缺乏必要的竞争和足协对裁判管理上的困难。
2.裁判职业化是足球运动职业化进程的一部分,是与国际裁判制度接轨的需要,同时也是体育运动技术发展的客观需求和裁判自身业务发展的主观需求,足球裁判实行职业化是必然趋势。
3.足球职业化改革不彻底,职业化程度低,联赛水平迟迟没有得到大的提高,裁判员执法环境恶劣,我国足球环境难以适应裁判职业化发展。中国的足球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康的环境,才能逐步解决各种问题,裁判问题还涉及到球队、俱乐部和管理者许多方面的问题。
4.在对裁判员管理上,足协的权力过分集中,裁判行为主体不清,司法难以介入,管理法规执行不力和执法标准不统一,裁判遴选制度不透明,裙带关系严重,对裁判员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不够重视。
5.足球职业化改革还没有真正达到市场化,实体化的足球协会和竞赛开发难以位足球裁判员提供大量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我国现阶段的足球裁判费用支出已经很高,按现在的工作重点和财政状况来看,还难以将实现裁判职业化作为主要改革目标,“高薪养廉”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裁判腐败问题。
6.对裁判全面系统的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会直接影响到裁判职业化进程。裁判职业化也存在巨大的受贿和操纵比赛的危险,黑哨并不完全是裁判的兼职造成的,实行职业化只可能会降低频率,但无法消除“黑哨”。
7.裁判执法水平限制了职业化实行,大部分裁判不愿放弃本职工作而成为职业裁判。职业化并不能和高水平划上等号,业余裁判并不就是低水平裁判,职业裁判也并不就是高水平裁判,只有合适的裁判才是我们需要的裁判。
8.我国关于足球裁判的政策法规尚未完善,不能使裁判职业化做到完全有法可依。只有将足球职业联赛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司法监督之下,才能从容实行裁判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