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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行为是国家采用多种行政手段,对人类对环境施加影响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的管理行为。这种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各级政府权力机构,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重点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友好、和谐发展。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行政行为受过去“粗放型”经济模式影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立法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执法不彻底等多重问题。本文从环境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入手,结合相关理论,对我国环境行政行为的现状、存在问题、问题原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系统梳理,从而从源头上找到我国环境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以期为未来我国环境行政行为提供理论参考。
为深入研究我国环境行政行为,本文以案例研究的形式对环境行政行为进行了实践性探讨。文章以长沙县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调研、个案分析的方式对长沙县行政行为的现状、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结合具体问题,对长沙县环境行政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研究的结果具有普遍性意义,本文将个案研究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泛化和放大,结合我国县域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针对我国县域环境行政行为地提升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对策,以期为我国县域行环境政行为提供实践性参考。
本文在研究方式上,力图通过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达到全面考察县域环境行政行为之目的。文章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三大问题:环境行政立法问题、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在对问题分析基础上结合县域环境行政实践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当前我国县域环境行政行为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