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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不仅为各成员方提供了普遍适用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而且要求各成员方都接受该框架中的原则和规则。因此,WTO的法律体系框架具有约束所有成员方政府行为的性质。各成员方及政府都要以WTO协议中确定的原则和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不得随意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 透明度原则作为WTO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成员方政府必须恪守的基本原则。它以改善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提高贸易政策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避免以及减少各成员方之间贸易磨擦的发生为目标,通过为各成员方设置公开贸易法律制度的义务,促使各成员方认真遵守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规则,自觉履行承诺,从而消除由于不公开所造成的贸易歧视以及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造成的障碍,确保国际贸易在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进行。各成员方政府是遵循透明度原则的主体,透明度原则对政府的要求是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体现的,它要求各成员方迅速公布其贸易法律规章和措施,建立信息咨询点,履行通知义务,并保证其贸易法律规章和措施的统一实施。中国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其立法和实践将受到WTO透明度原则的深刻影响。 本文拟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透明度原则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针对我国履行透明度义务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透明度原则概述。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对于透明度原则都有相应的规定,通过对这些协定中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内容的比较,可以看出其实质含义都是相同的,即要求政府行为具有公开性、明确性和可预期性。文章还阐述了透明度原则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二、WTO关于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规定与解释。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对于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规定。再结合目前WTO关于透明度原则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案例,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为依据,详细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GATT第十条所做的法律解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