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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针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划分,进而出现法律适用的二元局面。究其根本乃是因为立法者企图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代替私法处理的手段来解决医疗损害问题。此次侵权责任法首次在第七章中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予以统一处理医疗过程中的侵权损害行为,这较之于之前的法律适用的二元状况无疑是合理的。但就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规定上,54条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在第57条又规定了过错推定的三种情形,59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文将详细论述和分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问题,以便为正确合理地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提供理论基础。本文的研究路径是首先从医疗损害概念确立的科学性入手,指出为什么要确立医疗损害概念的使用,在该概念下讨论医疗损害的类型划分。将医疗损害根据致害原因的不同分为医疗技术性损害和非医疗技术性损害两大类,在非医疗技术性损害下分为医疗产品损害情形和医疗伦理性损害的其它情形,针对医疗技术性损害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规则,针对非医疗技术性损害的伦理性损害部分适用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兼采过错推定规则,针对非医疗技术性损害下的医疗产品性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在各医疗损害类型下详细论证了各类型的特点和采不同归责原则的理由和依据。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和简要分析了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处理情况,指出各国处理医疗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的特点和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笔者主张借鉴法国法上对医疗损害进行分类的思想并对其进行适当改造,在结合医疗损害的特点基础之上确立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最后结合我国此次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从医疗损害类型化的角度分析其合理性。指出侵权责任法的不妥之处在于针对医疗技术性的损害归责原则采取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兼采过错推定规则,将造成违反相关规定的技术损害适用过错推定,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采一般过错的局面。而这将致使患者因举证上的极大困难而难以获得赔偿。笔者主张侵权责任法应当根据医疗技术性损害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统一适用过错推定规则,从而达到最大化地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