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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程序法治,有无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没有正当程序表现的法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由于正当法律程序具有制约权力滥用、确保法律公正、承载法律价值、保障公民人权的制度性功能和在法治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在我国确定以依法治国为治国方略的今天,构建更为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是讨论主题的逻辑起点。在考察学界对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正当法律程序具有双重含义:在实质意义上,它是指除非依据适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不可被剥夺;在形式意义上,这意味着一旦要由法律来决定的行为,适当的程序就必须伴随,其自然包括正当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如何评判?在当前学界,存在着结果有效性标准、过程价值有效性标准、过程有效性与好结果的统一价值标准。作者赞成统一价值标准,因为结果有效性标准无法解决法律程序的道德性问题,过程价值有效性标准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而统一价值标准较全面地包容了法律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独立性价值。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问题是正当法律程序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当法律程序一方面具有保障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弥补实体法律的不足等工具性价值;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还蕴含着保障程序正义、维护程序和平、体现程序合意等独立性价值。依照统一价值标准,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在设计和实施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立法程序领域,规则简陋稀疏,博弈机制缺乏,交涉程度低下;在民事领域,国家本位主义仍然实际占据着民事诉讼和仲裁的指导思想位置;在刑事领域,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人权原则尚未得到切实贯彻和普遍遵守;在行政程序领域,行政听证时常流于形式;而法律程序责任的缺失更是在客观上加剧了民众对程序规则的漠视。历史上封建集权制度的影响,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正当法律程序观念的缺乏,公民对正当法律程序制度认识的匮乏等是导致上述如此众多问题的主要原因。要解决上述诸多问题,摆脱当前所处的困境,就应采取适当措施完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为此,作者提出了如下建议:推进以以人为本、司法独立以及重视独立性价值为内容的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化,并以此作为构建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思想保障;要有的放矢,针对具体的制度性缺陷进行改革和创新,包括完善听证制度,纠正民事领域的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保障人权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明确规定法律程序责任;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建立起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是构建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并保障其顺利落实和实施的根本保障、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