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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操纵行为是证券欺诈的一种形式。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市场操纵行为出现的频率与危害程度也随之增加,必须给予严厉监管。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制度侧重于追究操纵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明显过于笼统和概括。但现实情况表明,单单依靠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能有效威慑违法份子。由于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监管能力有限,大量手法隐蔽的操纵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罚,这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违法份子的气焰。观察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可知,建立完善的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依靠广大股民自发监督,才能让市场操纵行为无所遁形。因此,研究我国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试图通过对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分析研究,来揭示规定和细化民事责任的重要性。我国现行《证券法》通过列举具体手段的方法定义市场操纵行为,这样做显得过于僵化,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文章首先建议提出一个高度抽象概括的定义弥补这一缺陷,以增强法条的适用性。通过对现有定义的总结及与相关行为的比较,文章将市场操纵行为定义为:个人或组织利用其资金、信息、持股、职权等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投资者决策,人为影响有价证券价格,造成他人损失,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其次,文章利用经济学上的有效市场理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证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讨论了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同时指出建立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必要性。然后着重分析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讨论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四大构成要件。最后分析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立法者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过于片面,因此立法观念存在偏差,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针对以上问题,文章最后从立法观念的转变,定义及责任构成的完善,明确损害计算方法三个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