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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学科中最为复杂的一项制度,因此,即使经过了数千年的研究与发展,占有制度的不少理论还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包括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构成要件等。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在对占有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和需要,对占有的理论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占有制度,很好的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因占有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为其他尚未建立占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立法例参考。我国受各种历史条件的影响,对占有的研究起步晚,近几年来专门研究占有的专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等虽然呈现出一种急剧增长的趋势,但研究的力度仍显不足。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外,另设了占有一编,从而在我国正式确立占有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赋予这一立法各种溢美之词时,批评声也随之而来——我们的占有编只有五个条文,并且漏洞百出——因此,重新审视我们的占有制度,并对其进行完善显得迫在眉睫,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此。我国《物权法》占有制度的五个条文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二百四十一条是占有的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至二百四十四条是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是占有保护的规定。本文就以此为顺序,采用对比分析、逻辑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现行的占有制度的规定进行检讨,指出其不足。由于占有的分类及效力是占有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所以,在对占有的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分析后,本文在第二部分引入了对占有分类的检讨,以使研究更加全面和系统。在对占有的全编内容审视检讨过后,是笔者关于占有制度的完善建议,最后是文章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