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率分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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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一款对证人出庭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并列出强制证人出庭、不出庭的法律责任、出庭后人身保护与经济补偿、被告人近亲属不被强制出庭作证权等条文,这项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大量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但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低下”仍然困扰着司法工作者。从程序方面来看,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直接关系到直接言词能否适用以及被告人的质权、辩护权能否真正实现的问题;从实体上看,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直接关系到法庭是否确定案件案情、验证证据,进而做出正确的审判。所以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如何引导公检法三机关正视证人出庭的行为,如何真正保证法庭质询权,让证人证言经过当庭质证后再作为定案的根据,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在依法治国的探索中,因发展缓慢导致证人出庭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笔者深入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率,提出解决对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在立法现状方面,笔者从雏形设计到初步实践到广泛探索再到深化改革四个阶段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行分析,总结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地位,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为研究对象,“证人出庭作证”为关键字进行搜索,选择地域为G省,案由为刑事案由,对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的总体概况、所涉及的罪名、申请证人出庭证言的主体、出庭证明事项以及证人出庭证言是否影响案件判决等内容进行分析。在司法现状方面,笔者对出庭案件进行梳理,选取的角度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罪名与证人自身情况和出庭的相关工作,从两大主体,即证人自身对待出庭和司法工作人员对待证人申请的角度分析证人类型与证明问题的多样化,并在数据整理的基础上总结证人出庭案件的分布特点和形成原因,案件罪名的汇总以及出庭作证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在前一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从主体主观因素与客观现实因素对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进行反思,列举不同法系国家对待证人证言的差异,总结证人与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主客观压力和实践中的证据缺失;第三部分是结合前两部分内容,从思想层面,即民众法治理念和司法机关保护人权观念。现实制度层面,即庭前会议程序的内容管理,证人庭上言论自由意思表达精确,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对证人强制出庭与证人补偿机制的完善和对公检法考核机制的改革。司法实践层面,即庭前庭中庭外的工作和制度完善三角度对此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证人作为“了解事件情况的人”出庭作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断完善,但证人出庭作证率始终偏低。纵观发展之路,贯彻证据判案原则,改变以“卷宗判案”的传统审判方式,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明确证人作证范围,实现证人出庭效果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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