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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产品作为经过加工制作可供人食用的重要物质,关系着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同时监管机构受监管资源有限性的约束,无法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长效机制。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日趋严峻和监管资源的捉襟见肘,倒逼我们不断寻求监管形式的创新。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直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生成机制,通过建立声誉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关于企业行为的记认,赋予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空间,将购买选择权还原给市场,从而建立了一种惩戒机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动机构成一种威慑,进而遏制其违法行为。这种将重心前置的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资源的利用效率,扭转了监管乏力的现实困境。同时,食品安全“黑名单”的核心是食品信息链条的延伸,通过信息的搜集和处理来提高监管能力,意味着国家意识到信息是提升监管绩效的关键要素。因此,该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也是提升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本文采用文献研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分析方法,力求对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进行深入的解读,剖析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障碍,旨在探寻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 除引言外,全文共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一般理论:基于法律分析的维度。在法律分析的语境下,从隶属领域和责任形式来审视,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定性为经济法责任;在对经济法律关系剖析和利益范畴化认定的基础上,其制度主体可按照“权力——权利”的二维结构进路进行界定;根据经济法的归责逻辑,“黑名单”制度的构成要件也要回归传统,在多维层面统筹考量。 第二部分——合理性分析:多学科视角的辅证。受食品安全执法负荷过重和执法资源不足的双重约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亟需转型,通过回归效益基点、释放制度的正外部性,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使食品安全法律实施机制向私人实施拓展。 第三部分——运行现状:基于实践视角的解读。实践中,多地均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法治化中取得了很大进步。然而,按照法律逻辑的进路,该制度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仍然存在诸多弊病,需要正视现实,才能寻求突破。 第四部分——路径探索:法治视野下的重构。构建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要总结以往经验,坚持“软硬兼施”的法制理念,注重发挥软法的作用。优化执法程序,尤其是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注重“黑名单”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保障程序正义,力求通过程序正义维护实体利益,建立完整的权利救济制度,保护市场主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