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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探究论文作者:李贵扬专业:刑法学指导教师:闵春雷教授在对“被害人”进行概念性思考中,“害”成为关键字。只有人们明知自己利之所在,才可能出现被称为“害”的行为或结果,才会以“利”的方式对“害”进行矫正。鉴于此,文章有两条贯穿性的主线,一条是被害人的利益,一条是被害人的复仇意愿。被害人利益与被害人复仇意愿之间存在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正是受损害利益对于被害人的根本性,导致了被害人复仇的心理需要。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具有长远意义的价值引导下,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都在向着“人本”回归,或者应该向着“人本”回归。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来考察现下的被害人权利问题,发现实践已经在进行的尝试并不尽如人意,有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揭示的必要。文章以历史考察的方法开始主体部分的论述,被害人权利的历史变迁成为论文的第一部分。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笔者认为在文明社会中赤裸裸揭示人的动物性本能是有伤大雅的。对于人类孩提时代被害人的考察,我们可以对为什么“复仇”会是被害人的主要意愿有所了解,通过“酷刑”对于被害人意义的揭示继续加深了这种了解,在面对着“刑罚人道主义”带来的一系列好的和不良的后果时,我们就握住了一把理解被害人为何难以从判决中得到满足的钥匙,这把钥匙就是复仇意愿。为了保证被害人的复仇意愿不寻求制度之外的途径(如黑社会寻仇)实现,以赋予被害人权利为核心的被害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回归就提上了日程。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被害人的回归,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或者说,是人性的必然。明确了必然性之后,文章第二部分从微观的角度揭示被害人权利的利益本质。被害人享有的与“害”相对的“利”,是一种渐进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主有效的利益。文章通过与加害人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明确了被害人的不利者的地位;在被害人利益历史与现实、实然与应然的对立统一之中,结合法律规定,提炼出“被害人表达权”的概念。被害人表达权,是一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化解被害人复仇意愿的概念,作为承接被害人内心与司法实际的桥梁,该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文章第三部分谈被害人权利在程序中的展开。这样的安排一方面承接了第二部分关于被害人表达权的论述,一方面彰显了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力图表明如下的矛盾解决方式是一种优势的选择:通过对被害人程序中的包括一定程度的自主权的权利赋予,以多方参与和博弈的形式保障实现被害人与利益相关的表达权。对于理论上和实践中被害人程序中的权利模型笔者概括为列席模型、对席模型以及听证模型三种。能最好体现被害人权利的是听证模型。采取该种模型,能够切实尊重被害人的利益诉求、而又不对国家权威造成太过尴尬的影响。该部分着墨最多的是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权利,其核心在于被害人量刑意见。笔者认为,被害人通过参与程序表达量刑意见是以一种“看的见的方式”来主张自己之所应得,是最能体现被害人内心意愿、最能实现被害人利益诉求、最能在加害人、被害人、国家权力之间实现综合平衡的一项制度设计,对于解决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文章第四部分谈被害人权利在实体上的实现。在整个行文中体现的人本关怀促成了该章的产生。我们抱有一种将问题在程序中彻底解决的愿望,然而实践却往往不尽如人意。在该部分的写作中笔者尝试借鉴并非熟知的经济学领域的科研方法,对被害人利益进行赋值。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发现,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利益已经不可能再复归到原初状态,因而对于被害人的利益填补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做到满值。而笔者在悲悯被害人的立意之下,并非要对被害人实际损失、预期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一种“无底洞”式的填补,而要义在于表明,凡是有责任的主体皆做出负责任的举动,对被害人创伤的心理应该是一种莫大的抚慰。在该部分的研究中,笔者冲破了刑事法与民事法的界限,大胆尝试援用民事侵权的一些理论,期待它山之石的攻玉效果。文章从受损利益出发、回归到受损利益填补,既探讨应然、又照顾实然,既倡导权利、又善视权力,既不乏创新、又重视规则,在一种综合平衡之中展开寻根探源的论述。文章在加强理论探讨深度的同时,对于诸如“量刑规范化”、“国家补偿”、“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钱买刑”等热点问题在被害人视角下进行了具有一定创见的探讨和反思。虽然秉持探索而非构建的努力方向,但笔者行文一直努力在学人清谈与服务实践之间达成一种契合。我们认为,被害人并非洪水猛兽,纵然是洪水猛兽,我们也不能不考虑是什么让被害人成为了洪水猛兽。在面对该问题时躲躲闪闪并非良策,而“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以及带来的教训又不能不为理论者和实践者所察。被害人作为“有话要说”的角色存在于刑事司法中,理应比被动的无话需要说的角色更能促进司法改革向着文明、人性的正确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