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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已确定为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不协调是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日益发展、国有企业的转制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负面作用显现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劳动关系矛盾逐渐凸显。劳动关系的不协调,经常会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用人单位内部矛盾,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因此,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需要。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一,它是通过集体谈判以签订集体合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协调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之一,它发挥着其他劳动法律制度无法发挥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是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之一。由于我国建立和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时间较短,人们对于集体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不够完善,在实践中通过集体谈判来签订集体合同的经验匮乏,从而导致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尝试运用比较的、历史的方法,紧扣时代脉搏,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的新变化,从劳动法学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快进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从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主体、集体合同的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达到协调劳动关系,以实现建立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