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与机制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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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余年,我国已成为“世界工厂”,工资劳动者已超过3亿人,如何高效保护这一庞大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劳动法领域的重点议题。从目前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主要着重于对劳动权益最低标准的规定和权益受损后的救济两方面,这两方面能解决问题但不善预防问题,而防患于未然是先哲留给我们的智慧,也是成本最低的实现法治社会的途径。因此,本文以工资劳动者(又可称为“员工”)为研究对象,认为在计算机网络高速发展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产生快速而深刻的影响、新冠疫情也在持续影响社会运转的当下,增强劳资双方的沟通、理解与合作,让每位员工有尊严的劳动,为真正支撑我国社会运转的中流砥柱输入持续不断而强劲的力量与安全感,才能加强社会应对波动与挑战的抗压能力与应变能力。换言之,我国可以利用员工参与机制中的诸如企业委员会等制度加强企业与员工的沟通与合作,使之能影响企业内部决策,使潜在矛盾及时暴露与内部解决,确保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犯并受到尊重,助力我国企业培养和留住优质竞争人才,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本文的论述结构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员工参与的概念、理论基础、形式和实施效果的论述。首先对员工参与及其相关概念予以辨析,以形成对员工参与和员工参与机制概念的初步理解,再结合分析国内外相关理论及其历史背景,包括工人运动促进产业民主理论的诞生、工会力量衰落促进劳动关系系统理论的发展、社会进步引发社会权理论和劳动产权理论的更新,从而加深对员工参与概念的理解,最后对员工参与的层次与形式进行划分和对员工参与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探讨适合我国语境下的员工参与机制的具体含义。即,采用广义理解员工参与的概念,员工参与是指员工通过一切可能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中,劳资关系中所有涉及双方沟通和员工诉求表达的方式都可归于员工参与的形式,无论该方式是否被法律确定、是否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立法层面的员工参与机制是指符合我国国情的规范化设计,以企业委员会和工会两大法定机构为主线,由主要设于企业内部的企业委员会和作用于企业外部的工会内外配合,结合多种自愿灵活的员工参与形式,例如:职工董事、监事,员工持股,合理化建议等,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又鼓励个性匹配的联动机制。第二章主要分析我国员工参与机制立法的基础与阻碍。首先,从社会鼓励和社会需求两个角度探讨在我国建立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大激活了企业和员工的信心,通过鼓励员工参与可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等软实力,此外我国已有的制度经验对员工参与机制在我国的落地提供了便于取长补短的基础,同时整体社会也在表达对员工参与机制落地的期待与鼓励。其次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的是,在既有法律制度之不足与企业抵制两个方面,我国构建员工参与机制依然存在困难。我国已有的民主管理制度资源是把双刃剑,其劣势相较优势更大,形式化、官僚化问题突出,极易浪费国家资源也违背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部分企业由于“大家长心态”强势与对劳动者的轻视,对有利于劳资双方实质沟通的渠道采取抵制措施,而又由于其处于优势地位,更加剧了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难度,从长远看,更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第三章则是进行域外员工参与机制立法模式分析。通过对域外多类立法经验的梳理,梳理出工会主导模式、国家主导加强企业委员会模式、共决制模式、跨国模式和工人代表大会模式等五种模式。从我国宜借鉴与不宜借鉴两个角度对五种模式予以分析,力求规避五种模式的负面经验与移植我国后的水土不服。然后重点研究企业委员会制度的立法经验,企业委员会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对其的认识需要从组成模式、权限范围、立法程度、影响范围、特殊义务、企业规模、名称等七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总结对我国的启示,明确可参考的员工参与机制的立法经验为以下四处:(1)制定企业委员会法律;(2)依靠工会等工人组织的敦促和工人的动员;(3)依靠组织变革,包括领导风格民主化;(4)立足我国实际。第四章主要提出完善我国员工参与机制立法的建议。探讨在我国既有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监事的法定机构的基础上,新增企业委员会,制定企业委员会法律,并对前述机构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具体来说,建立以企业委员会和工会两大法定机构为主线,由主要设于企业内部的企业委员会和作用于企业外部的工会内外配合,结合多种自愿灵活的不限法定的员工参与形式,例如:职工董事、监事,员工持股,合理化建议等,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又鼓励个性匹配的联动机制。明确我国企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与权限范围,企业员工人数达50名及以上应在企业内部设立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实质独立于工会,企业委员会的成员由企业代表与员工代表组成,企业委员会的权利既包括咨询和沟通权,也包括参与决策权。尤为重要的是,企业委员会成员享有工作保障,员工担任企业委员会成员或者为成员候选人的,企业不得解雇。在对公司法的配套修改和工会法的配套完善方面,主要包含以下三点:(1)统一以“员工”的名称使用表达两部法律中的职工;(2)调整企业委员会与工会的关系并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明确企业委员会的设立规则与权限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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