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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制度日益扩大的差异,已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和会计工作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本文结合会计和税收相关理论,从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出发,以我国现行的税法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 税收与会计具有紧密的联系,在历史上走过一段彼此分离,而后相互承认,共同发展,最终朝着完善各自学科方向发展的过程。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其原因主要在于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差异,进而在税法与会计原则、会计处理程序、会计方法等方面产生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然而人为地不断扩大则是有害的。文中指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具有可协调性,协调二者的差异应遵循系统性原则、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原则、成本效率原则、现实性和可行性原则。这种协调是双向的:从税法方面,应注重法规的配套性、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逐步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和有限度许可企业对经营风险的估计;从会计方面,应缩小会计政策选择范围,以及从改变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等方面主动与税法协调。总之,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要从建立健全会计体系的角度考虑,又要从税法的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