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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是夫妻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设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对维护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立法形式,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重要补充。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对外的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为适应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约定财产问题,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订立财产协议的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使得这一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当中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某些条文上出现了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对于物权转移和财产归属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如何协调《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成为关键。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在身份上有特殊性,在财产约定的内容上也与一般的财产契约有区别,如何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以更好地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以现行《婚姻法》规定为出发点,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基础理论进行剖析,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性质、成立条件以及历史演进展开论述,并对国外各国夫妻财产约定相关规定进行阐述,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出值得借鉴的地方。最后,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