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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的物种及其遗传基因对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巨大意义已经为科学家和社会学家发现,为此,国家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进行了严格的保护。然而,伴随着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也产生了一些现实问题。某些具有攻击性的野生动物数量有所增加,在自然状态下有时很难满足其生存需求,所以会越出其活动范围,给当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近二十年来,尤其是枪支管理规范之后,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案件频发,其中所涉及的救济问题,需要以法律手段解决。为此,本文借山西省政府制定《山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之机,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救济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通过以下四部分内容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立法参考。第一部分,就我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现实状况和救济状况进行了说明性阐述,列举了一些省份的典型案例,同时,阐述了山西省野生动物致损的现实状况和救济状况。第二部分,对野生动物致损救济的基础理论和法律依据进行了重点分析。本文认为,人权保障说、特别牺牲说和公平负担平等说三大理论是野生动物致损救济强有力的基础理论;与此同时,本文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野生动物致损救济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从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分析了野生动物致损救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国家立法主要的问题在于:缺乏相关具体法律或行政法规;既有规定过于原则;采取行政补偿需要重新思考。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地方性法规缺乏地方特色,难以有效实施;地方政府规章缺位;已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参差不齐。第四部分,就制定《山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和探讨。首先,说明了地方政府规章的范畴和特征;其次,分析了山西省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最后,针对该办法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如野生动物如何界定、救济的范围和标准、救济管辖、当事人的自卫权等进行了逐一探讨。此外,根据上述分析,本文的附件《山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建议稿),是在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并结合山西省野生致损救济现状的基础上草拟的,与理论部分相对应,以体现本文的主要观点和思想。总之,本文通过对野生动物致损的现实状况和立法状况的简要论述,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分析野生动物致损救济的相关立法问题,从而为山西省出台相关政府规章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