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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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最为广泛高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它集合资源,分散风险,它跨越血缘、地缘,在全球编制起一个全新的经济网络,为资本追逐利润提供了很好的载体。但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人,他的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单个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公司法作为专门规制公司“从出生到死亡”的各个具体事项的专门法律,无疑是充当了一个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利益的协调者和天平的角色,他尊重大股东的利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时刻准备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长久稳定发展和各方利益主体均衡收益保驾护航。但公司追逐利润的背后,是出资人也就是股东在追求股利,所以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一项固有权能是非常重要的。但各个利益相关者对股利的偏好并不相同,所以在股利分配问题上就容易产生各种利益冲突,比如大股东更愿意留存利润保障公司扩张和长远发展,债权人希望留存利润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全面实现,而中小股东则期望获得及时收益倾向于及时分配利润,任何利益主体的过分追逐利益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其他的主体利益,在当前“资本多数决”原则占据主导的前提下,显然大股东或者说控制股东更易于通过操纵表决权的方式操纵公司的利润分配,这就容易导致小股东的权益任人宰割,长期得不到股利,长远来看这种状况会反过来导致公司未来融资困难,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安定团结。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2005年《公司法》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给出了转让股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股东派生诉讼以致解散公司等几种救济方式,但都不尽合理,有不经济、操作性不强等一系列弊端。而目前出台的许多分红规制政策都仅针对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实际上,许多法规对于闭锁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同样适用。司法上来看,由于我国公司法仅对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给出了救济途径,所以法院常遵循“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原则,对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使小股东在利益受损时求助无门。纵观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和判例,英国用制定法对不公平损害制度进行了规定;美国法也直接规定了强制分配股利制度,都已经非常成熟且有很大的借鉴价值,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司法案例及其判决来发现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的缺失之处,从法理上分析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可行性,并从司法判决的角度给出了几种司法介入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法,希望能对理论界课题研究抛砖引玉、填补司法判决的缺陷,对中小股东等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保护以及规范公司治理作出微薄贡献。本文从体例上分为五个部分,首先从两个实际的判例切入,由法院对股利分配问题的截然不同态度得出司法界甚至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均有较大争议,不同的法院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紧接着对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得出本文主要观点,即:在遵循谨慎干预商业判断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公司的股利分配进行合理;并运用了股东的合理期待权理论、公司自治的限度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作为有力支撑,在第五部分结合一些实际判决提出对股利分配进行司法救济的具体措施,包括前置程序以及应遵循的规则,进而给出了司法建议。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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