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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的途径探讨了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府际关系的法律规则,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府际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 一般法律规则和具体法律规则 在府际关系法律体系现状分析的基础上 对中国府际关系法制化的发展进行了思考本文认为府际关系法律规则应该建立在现代法治理论之上 才能体现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府际关系法律规则是在建国后确立的府际关系基本法律规则和一般法律规则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 籍此解决政策调控府际关系的困境 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诉求 开放的需要和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中国府际关系基本法律规则有国家统一性规则 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规则和民主集中制规则 这三个纲要性的法律规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是中国处理府际关系基本原则在法律上的表述中国府际关系一般法律规则主要是地方行政单位双重从属性规则和政府层级划分规则 直接指导了府际关系具体法律规则 而政府层级划分规则实际上就是行政区域划分规则 它们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府际关系具体法律规则表现为行政立法权 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上的不同法律规则 其中行政立法权上的府际关系法律规则比较完备 而行政执法权上的府际关系法律规则则比较欠缺 行政司法权上的府际关系则比较简单中国府际关系法律制度在法律文本和实际施行上存在着法律规则匮乏 法律体系失衡 法治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 应该形成解决的共识 中国府际关系法制化的总体目标是法律规则健全 法律体系和谐 府际行为规范府际协调有序 国际化程度高 为此必须健全行政组织法体系 制定府际关系法和府际纷争处理法 组建府际关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