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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设定的行政强制制度,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个部分。近20年来,我国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较为完备的林业法律体系,但林业行政强制制度的建设才刚刚起步,还处在十分稚嫩的阶段。林业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强制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林业行政管理的目的,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行政事项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林业行政强制行为可分为林业行政强制措施和林业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别。通过对涉及林业行政强制执法行为的林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的林业行政强制包括7项林业行政强制措施和9项林业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共16项林业行政强制行为。但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不久,因此,林业行政强制制度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不足。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林业行政强制种类繁多,法律规定分散,执行权不完整,执行程序不规范,且缺乏监督和法律救济机制,远未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林业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体系。针对目前我国林业行政强制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实施林业行政强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构建完善的林业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林业行政强制立法方面,规范林业行政强制的设立权,规范林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立和实施主体,建立和完善非强制性林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林业行政强制执法方面,落实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助责任,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形成林业行政强制执法工作的整体合力,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规范林业行政强制内部监督,严格实行林业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制,防止林业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实施林业行政强制时滥用强制权,同时,强化林业行政强制外部监督,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林业行政强制行为的侵犯时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法律途径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