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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套利,是商业银行利用资本监管制度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制度内部的不协调性,运用某种手段,在不改变实际风险水平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的行为.其概念进入我国不足10年,目前尚未有学者对此进行过系统性研究.在理论归属上,监管资本套利理论属于监管套利理论的分支学科.在法律性质上,监管资本套利属于法律规避行为,是一种合法性行为。在理论基础上,建立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正交易成本以及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上的契约理论为监管资本套利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
论文旨在回答三个逐层递进的问题:商业银行是否会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商业银行如何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对宏微观经济将带来怎样的影响?最终依据结论的政策含义为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则制定提供决策参考.论文的创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部分,论文研究表明,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然存在一个最优的资本水平,即经济资本。同时政府必须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且银行监管又必然以资本监管为核心,所以监管资本的存在也具有必然性。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规模存在着各自不同的影响因素,且即使是相同的影响因素,对于两者的作用方向与作用程度也不相同,所以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具有内在的不一致性。经济资本是银行对特许经营权价值与资本成本的一种权衡,一般情况下资本成本远高于特定临界值,经济资本小于监管资本,所以商业银行存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
在监管资本套利的模式部分,论文以处于BaselⅠ向BaselⅡ过渡,新旧巴塞尔协议交叉重叠阶段的中国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制度的差异性,提出了监管资本套利的五种模式:基于风险度量模型的监管资本套利模式、基于主体类型的监管资本套利模式、基于资产形式的监管资本套利模式、基于资本种类的监管资本套利模式以及基于股权投资形式的监管资本套利模式。
在监管资本套利的影响部分,论文构建了同质主体局部均衡模型,指出资金供求弹性决定了套利收益在商业银行以及资金需求方之间的配置;构建了同质主体一般均衡模型,指出资金需求方融资模式的替代效应决定了隐性套利收益的归宿;构建了异质主体一般均衡模型,指出监管套利顾客将专注持有比较优势资产,剥离比较劣势资产;构建了监管资本套利信息不对称模型,指出套利者将驱逐非套利者。
论文依据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向银行监管部门提出了相应的参考意见:优化剩余控制权在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配置;无需过多监管资本向经济资本趋同的努力;增加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以降低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缩小制度的差异性以减少套利空间并降低系统性风险;适当引导符合政策意图的套利行为以提高政策调控能力。论文最后指出了研究的不足以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