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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字的正义和小字的正义这两个概念是柏拉图在《理想国》的第二卷中提出来的,它们之间的一致性是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成立的基础。本文即是讨论它们之间的同一性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学界产生了众多争议。本文即是根据这些争议而来。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试图表明柏拉图是基于他所面临的社会正义失序的现实,重新提出正义问题的。在阐明这点以后,我将分析世俗正义的内涵以及柏拉图的反驳,并尝试性得出这样的结论:柏拉图在反驳“欠债还钱,实话实说”、“予友以善”和“遵守法律”等世俗正义观的时候,只是否认将这些行为看成是概念,而这些行为本身是正义的则被保留下来。从而,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世俗的正义理论的分歧在于理念和现实的分歧,这二者在柏拉图构建的理想城邦中是能够连接起来的。换句话说,“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和“世俗的正义理论”是相关的。除此之外,本文还将试图从列举法和归谬法的原则出发,来论证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中的大字的正义和小字的正义是一致的。具体的思路是:首先它们是对同一个正义理念的分有,在形式上是同一的。其次,在基于“灵魂三分”和“四种美德”的内涵上也是同一的。从而,这二者是同一的关系。由此,本文既回应了Sachs在1963年的“柏拉图《理想国》中的一个谬误”一文中的观点,又回应了Williams在1973年的“柏拉图《理想国》中城邦和灵魂的类比一文中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试图还原柏拉图在论证其正义理论的思路,并做进一步的分析和延伸。总的观点是:“大字的正义”和“小字的正义”是基于“认识你自己”的原则,发现人的个性,在从事工作中实现自身的价值,达到全体公民的幸福是目的。从而,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具有明显的人文主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