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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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金融科技发展迅速,银行业也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不断发展,逐步实现从电子银行向“开放银行”的又一次跨越性变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通过对国内51家商业银行的调研发现,已有65%的银行建立起“开放银行”平台。而银行作为一个拥有大量个人客户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而在以信息共享为核心的“开放银行”模式下,若不能很好地规制银行与第三方进行个人信息共享的行为,大量个人客户的个人信息就很难得到妥善的保护。在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严重匮乏的情况下,规制“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的法律问题对于“开放银行”的发展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认为想要规制“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的法律问题,就需要选择适合我国的立法模式,以及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同时细化完善相关监管体制和救济制度。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的相关概述。在这一部分,本文通过分析各国发展类型以及学者的定义,归纳出“开放银行”的定义和以信息共享为核心、以API为技术基础、以数字平台为商业模式三个主要特征。通过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概述进行阐述。并且阐述了“开放银行”的运行模式,个人信息能够被银行与第三方进行共享的前提条件,以及在“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最后对“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规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关于“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所面临的法律规制困境的论述。本部分梳理关于“开放银行”模式下进行个人信息共享在立法层面、监管层面以及救济层面这三个层面所存在的法律治理困境。首先,关于立法层面的规制困境包含了缺乏高位阶立法、“知情同意”原则实践难这两个主要因素;其次是监管层面的规制困境,包含监管主体不明确以及银行作为共享过程中的监督者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关于救济层面的规制困境,存在着责任划分不明确、侵权认定困难以及现有诉讼途径难以满足救济这三个困境。第三部分提出了解决我国“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信息共享法律规制困境的对策。其一,完善立法层面的工作。通过比对欧盟、日本两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建议我国采取同日本相同的混合立法模式,并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现有的行业规范以及“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方式。其二,健全监管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监管机关、设立专门的保护个人信息负责人以及由监管机关决定第三方的准入这三个对策来健全相关监管制度。其三,完善救济机制。首先要明确银行与第三方进行个人信息共享的责任划分,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借鉴英美的集团诉讼制度,将其与国内的公益诉讼制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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