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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概括性、模糊性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为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一种权力。同样在刑事法律规范领域,由于刑法的概括性用语、相对确定刑的规定等也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可避免。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克服刑事成文法律自身的缺陷、促进法律发展、维护个案正义。在我国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由于刑法体现出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出于刑法的法定性要求的考虑,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官拥有刑事自由裁量,但事实上我国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拥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理论认识与制度规制,刑事自由裁量权被不合法、不合理适用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了司法腐败与司法专横,对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都造成极大的影响。鉴于此,本文重点论述了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问题。本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对有关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做了一个简单介绍。从自由裁量权的发展历程中得出现代社会各国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然后由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衍生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并概括了其具体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从普适的法理学基础到具体的刑法学基础论证了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接着肯定了它在刑事审判中的意义所在。第三部分,分析了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从刑事实体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到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正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一一作了介绍。第四部分,针对目前我国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具体建议。从完善刑事法律规范、建立科学的证据规则,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加强刑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提高法官素质五个方面着手对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