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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处罚是非常常见也是非常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在我国,采取的是分散式的行政处罚体制,行政处罚权分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加上我国部门立法现象严重,致使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罚权存在着严重的交叉,在实践中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现象甚为严重。为了解决行政处罚领域存在的“乱”、“软”问题,《行政处罚法》第16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从北京宣武区的第一个试点到如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了十年之久,十年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暴露了诸多弊端,许多重要的制度完善措施都没有跟上,例如,至今我国都还不存在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全国性法律规则,机构设置还不规范,监督机制也不健全等等。笔者在本文中将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研究,既进行理论探索,又进行实践分析,并最终提出自己的完善对策。本文正文约33000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概念、本质、与综合执法权的关系、理论依据、意义进行讨论,在分析学界现存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包括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的阶段、各地具体的运作方式以及取得的成效。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三部分是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会从十个方面剖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不足,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一个部分为完善篇,笔者在这个部分中会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抽象面的对策是要加强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具体面的对策是通过完善立法、机构设置、集中范围划分、强化监督、加强与同级职能部门的协作、健全听证程序、提高队伍质量七个方面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自身进行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