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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系属中系争客体移转问题历来是民事诉讼法理论中难以理解的知识点,不仅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理论、既判力理论等核心内容,而且还牵扯到实体法体系中权利义务变动理论。因此,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做到与实体法体系的契合,是解决好诉讼系属中系争客体移转问题的关键。本文通过介绍域外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模式,比较分析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担主义的优势和局限性,得出我国立法应该采纳“以当事人恒定主义为原则、诉讼承担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的结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正文分五部分进行论证:第一部分:概述。诉讼系属中系争客体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博弈,本部分通过对程序法和实体法、诉讼经济和实体法理之间的关系论证,发掘该问题背后的法理现象,为后面的论述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立法模式的比较法研究。本部分通过对域外立法模式的纵向和横向分析,得出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担主义为世界各国主要立法模式的结论,紧接着对两大主义的优势和局限性进行评析,得出两种主义的折衷方式才是现阶段解决该问题的主流立法模式的结论。第三部分:移转效果之当事人诉讼地位重置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诉讼地位变更是诉讼系属中系争客体移转的重要法律效果之一。主要分三部分论述,即是当事人变更理论的基本概念、系争客体移转问题与当事人变更理论的衔接和形式当事人诉讼行为效力的分析,得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必要明确规定当事人变更理论,为解决诉讼中系争客体移转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移转效果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法律效果。这是诉讼系属中系争客体移转另一重要法律效果。世界各国立法中均认为既判力主观范围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例外地扩张及于第三人,其中就有系争客体移转情形。本部分分四个问题阐述,分别是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概述、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及于继受人的原因分析、善意取得情形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下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通过论证,得出既判力主观范围在系争客体移转情形下要结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扩张,也就是要考虑继受人的实体法上的固有抗辩的权利。第五部分: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此部分通过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问题的司法解释、批复、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回顾,重点对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第250条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该建立诉讼系属通知及登记制度,给予继受人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权。另外,立法中也应明确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例外情形,规范和完善受让人承担诉讼的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