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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是我国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鼓励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目前,工银租赁、交银租赁、建银租赁、招银租赁和民生租赁均已正式开业。
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2条增加了一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这肯定了银行对应收租赁款进行保理的合法性。而国内尚未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也已提前在租赁业务市场进行业务创新,民生银行于2006年成立租赁金融服务部,在国内率先推出银租共赢计划;中信银行成立了结构融资处,农业银行开发了银赁通业务,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也相继出台了针对应收租金为标的物的租赁保理办法等。这类部门利用银行自身的资金优势与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实现了金融创新。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的快速崛起,外商独资、合资租赁公司和国外著名融资租赁公司的办事处纷至沓来,不难预见,中国的租赁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市场需求和社会背景下,加快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研究和探讨是必要和必须的。
本文结构分为四个章节,分别对商业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基本理论、操作实践、经典案例及创新建议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有效探讨。通过对融资租赁和保理原理的陈述,阐明融资租赁保理的概念、功能、业务流程和主要操作模式等基本理论;在操作实践方面重点立足商业银行信贷审批角度,着重分析了银行在操作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上该如何把握准入标准、风险评级、操作流程等方面;并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就当前商业银行开展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做出了现状分析;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沦证,作者在最后一个章节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前景作了粗浅的分析和展望。
本文紧贴市场需求,实用性较强,把研究的重点集中到了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和风控,采用结合具体实例的分析方法,归纳总结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状况,并对商业银行普遍认可的操作方式和风控体系做了深入分析。比照融资租赁在国外的发展历程,提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并综合考虑各种融资合作手段提出创新性建议。同时,由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起步较晚,各商业银行对该类金融产品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对外公布成果较少,导致本文在实证和事实依据上稍嫌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