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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本文借鉴英美刑法的“双层次原因”的模式,从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来分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就是客观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纯自然的存在,与人的主观认识没有任何关系,与法律规定也无关。在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时要坚持客观、确定的原则,从错综复杂的事实联系中找出刑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的研究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但又不能把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混为一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是事实因果关系,还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因果关系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本质。法律原因,指在法律上有价值的原因,也就是事实原因中,能够被法律认为应让行为人对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体现在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中,也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判断的过程,它与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刑法上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只有同时存在事实与法律的因果关系时才能确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后,文中分析了存在较多争议的一类特殊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同样存在事实和法律的因果关系,它是追究不作为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在事实上,客体内部存在着有害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两种可能性,依法负有义务的行为人有意识地不履行这种义务,对事物内部的矛盾向有害方面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从而帮助有害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不作为就是这种通过不提供积极帮助,导致有害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力量,这种力量虽然不直接作用于客体,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上,行为人有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在自身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致使了危害结果发生,从而不但违反了法律,也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结果。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不作为之前或者同时,客体内部客观上已经存在或潜伏着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因果锁链,这正是行为人特定作为义务的对象。特定人的特定义务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重要地位。义务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是不作为犯罪法律因果关系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