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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成为死者即丧失主体资格,而人格权是一种专属权,其主体的灭失将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因此死者不再享有人格权,但其仍然享有必要的人格。死者人格是否需要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对死者人格的保护,是基于对死者的尊重,对其家属、后代情感的抚慰,以及对社会公平的一种维护,是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人格、人格权以及人格利益的含义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并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实质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从比较法上,对德国、美国,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以判例的形式,对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就行了详细阐释;第四部分,从笔者角度出发,对于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