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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经营者集中具有“减损竞争”和“促进效率”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导致合并企业市场力量的增大和共谋成本的降低,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另一方面它通过扩大规模和整合资源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继而使消费者和社会受益。因此,对“减损竞争”和“促进效率”这两大因素的权衡就成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重要内容,这一衡量过程在各国实践中表现为一种效率抗辩制度。纵观效率抗辩制度的发展历程,其经历了“被排斥—勉强接受-—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最早进行效率抗辩分析的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前,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合并的反竞争效果与效率无关,因此,效率未被纳入合并的反竞争效果评估之列;之后,在1962年的布朗鞋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效率会加重企业合并的反竞争效果(称为效率过错),此时效率不但没能作为抵消反竞争效果因素,反而被认为是反竞争效果加剧的证据而招致执法机构的不满;直至1968年威廉姆森提出效率权衡模型,证明效率在合并中的积极作用,至此,效率在企业合并规制审查中的重要地位才得到认可,并日益加强;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美国家反垄断当局先后将效率抗辩条款引入了并购指南,明确规定允许并购企业将效率因素作为抗辩理由。随着效率抗辩制度在各国的实践,许多国家都以并购指南的形式对其进行专章规定,内容涉及效率抗辩的类型、适用标准和适用条件等。欧盟《2004欧共体横向并购指南》中用了整整一章内容来详细论述效率抗辩的适用,足见其对效率抗辩制度的重视。反观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效率抗辩制度立法不明、执法不清等问题突出。本文以此为基础,从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两方面来分析我国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中效率抗辩制度的不足,并在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效率抗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对我国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立法和执法有所帮助。本文在写作方法和理论研究方面都有一定的创新。具体表现为:(1)方法上的创新:①对相关法条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并做了对比。本文在进行法条分析时,对目前我国有关效率抗辩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逐一分析,具体涉及《反垄断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相关法条,并对这些法条进行了对比;②采用了类案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公布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的21个案例进行了梳理、归类、对比,以探究执法实践的现状;(2)理论上的创新:目前有关效率抗辩制度的研究成果中更多的是对欧美效率抗辩制度的介绍,以及对我国建立效率抗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但具体怎么建立,如何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规定,纳入第27条还是第28条等问题都没有涉及。因此,此篇论文旨在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际,对我国效率抗辩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在写作结构上,本文严格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文写作方法,运用了文献阅读法、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有关效率抗辩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实践现状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第一章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分别阐述了我国经营者集中效率抗辩制度的现状,表现为法律依据缺失和执法不明。法律规定的缺失主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第八、第九、第十一和第十二条,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而在分析执法实践中的不足时采用了案例统计说明的方法,对商务部公布的21个限制集中案例公告中有关效率因素部分进行了分类统计、分析说明,以便清楚、全面地总结问题,为问题解决部分提供坚实的实践依据。第二章主要是对效率抗辩制度中有关基础理论的介绍。该章首先对“效率”和“效率抗辩”二者的含义进行了探讨,指出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中效率抗辩的应有之意;接着,对效率抗辩中的效率类型进行了分析和罗列,主要是通过对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所认可的效率抗辩类型进行了分析和归类,以提出我国可以接受的效率抗辩类型;最后,对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介绍,以期对执法实践中效率抗辩的具体运用提供帮助。总之,此章写作目的是为第四章解决问题部分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是对欧美等国家在具体适用效率抗辩制度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借鉴。该章主要分析了一体分析、抵消分析和混合分析三种效率抗辩分析模式的异同,并对欧盟、美国以及加拿大等国不同分析模式的选择历程进行了回顾,总结各自的先进经验,以便为我国的模式选择提供有益借鉴;第四章是对如何构建以及完善我国效率抗辩制度的建议。该章主要根据第一章的现状分析、第三章分析模式的借鉴,再结合第二章的相关理论,对如何将效率抗辩制度明确体现在我国立法中,以及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