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讨论的公用企业,是特指那些向整个社会供给热、水、气、电以及电信、邮政、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传统理论将作为自然垄断行业的公用企业看作反垄断法适用之除外领域。但是,伴随着对于自然垄断行业之垄断地位合法性的质疑,对于政府管制实现公用企业之垄断地位的有效性反思,甚至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即以立法或判例之形式对公用企业垄断地位进行法律规制,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公用企业垄断地位之合法性已受到理论及实践的双重考验。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我国的综合国力增强与经济高速发展愈发显得至关重要。然而,一些企业特别是那些事关国民生计的公用企业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行为中的一种),不但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竞争秩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正产生着愈来愈明显的不良影响。所以,运用综合性的法律及政策手段对公用企业的这种滥用市场支配或独占地位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就极具重要性。 本文以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基本理论作为出发点,论述了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重点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进而在叙述我国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综合法律规制之现状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几种完善建议。 本文采用了分析、对比的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法,如在论证《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性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素构成理论过程中使用了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滥用行为之界定的论证中使用了对比的研究方法;而在通过收集并分析现实中的经典案例,分析其中出现的问题和法官的判决,就使用了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