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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有着上百年的实践基础,如今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将该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被其他国家学习借鉴。大陆法系坚持公法、私法二元分类法,所以刚开始是拒绝接受该制度。但各国交流频繁,社会实践的不停变化,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接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的问题不断走进人们视野,人们开始注重权利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备受大家关注。我国第一次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旧《消法》),这是具有里程碑的突破,该制度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恶意经营者、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公众对于消费环境的诉求不断增加,该制度所暴露出的弊端也不断突出,例如适用类型单一,赔偿金额过低等。终于,在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重大修改。例如调高赔偿金额、增加惩罚类型等。虽然经过完善,但是该制度的诟病依旧存在。例如:对“消费者”的范围规定不明确;适用该制度的主观要件单一;惩罚金赔偿金额不合理等等。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是占据主动的地位,消费者是在劣势地位,在实践中该制度很难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近年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该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本文将采取多种分析方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概述。从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开始,分析引入该制度的合理性。包括该制度的功能和必要性分析。功能从对不法经营者和对消费者两个角度去分析,必要性从对打击不法经营者,平衡二者地位和维护市场秩序三个方面来叙述。然后探究该制度的性质,结合当前理论界各种学说来进行总结归纳。最后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消法》中的法律规定以及修改的变化。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本文从两大法系入手,选取了典型的代表国家,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日本,对该制度在这些国家中的适用进行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完善,大陆法系国家从开始的拒绝变为接受。根据分析他国的优秀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国情,最后提出了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是分析现行《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此章分三大部分:首先是对消费者范围界定不明确,包括知假买假和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其次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欺诈的判定标准规定不明确、主观条件单一和该制度适用的类型有限;最后是赔偿金额的问题,包括兜底赔偿金额过低、倍数规定不合理、无裁量因素。第五部分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首先是明确消费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应仅限于自然人,知假买假者也可以纳入范畴;然后是完善该制度的适用,包括明确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增加主观要件类型、扩大该制度的适用类型;最后是完善赔偿金标准,包括提高最低赔偿数额、合理确定赔偿倍数和增加裁量因素。本文创新点主要有两个。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多研究学者关注它的特征、作用等,本文经过分析学界的观点得出其具有经济法属性。第二,本文认为《消法》中惩罚性赔偿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分类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注重研究体系。但是由于笔者自身知识有限并且实践经验较少,有些建议并不成熟,而且对于国外的研究并不充分。但是笔者会在今后的学习中继续研究与探讨,期望在法治事业的建设中贡献出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