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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处于高速发展中,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相应地对土地的需求量也日益加大。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先被征为国有才能进一步在土地市场流转。这种土地供应模式存在许多问题,诸如征收程序不合理、土地补偿价格过低等,因此在征地过程中会引发许多土地纠纷,影响社会和谐安定。但另一方面,由于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并转让后会产生巨大利益,农民为攫取高额的土地收益便在私底下直接进行土地交易,此举不仅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而且也扰乱了现有的土地管理秩序,所以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对土地供给模式进行改变,即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保有原来的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直接进行转让,使集体土地能够实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这对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农民收益、保护耕地安全也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这部分主要是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加以界定,并且明确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流转,然后阐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背景和入市的意义。第二部分,现行立法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现行法律中有关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进行着重分析,包括禁止性规定和例外的规定。第三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践考察。这部分包括三个方面,是通过对实践中的试点地区的实际经验进行分析,进而吸取有益经验来推进现有的土地制度发展。首先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践的历史的三个阶段进行描述,再通过对安徽芜湖和浙江湖州的基本做法进行具体分析并总结两个试点地区的经验,进而得出对现行土地制度改革的有益启示。第四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议。这部分是通过对前述几部分的分析,试图在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方面提出建议,以弥补现有的不足,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本文以我国现实情况为基础,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相关试点地区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可行性建设,以期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