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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出发,在对历史的梳理和回顾的基础上,本文试图用伦理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对丹麦的新闻伦理作了整体描述和解释,并在描述的基础上探讨了丹麦媒体自律机制的产生过程及其与所处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并据此分析了2003年以来丹麦新闻伦理的典型个案。作为世界上新闻自由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丹麦具有公开透明的民主政治,开放宽容的社会环境,良好的通讯基础设施,以及能够充分报道国内外事物的蓬勃发展的新闻媒体。在丹麦新闻自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及逐步趋于完善。《媒体责任法》(1992年)将“健全的新闻伦理”纳入正式立法当中,同时宣布由新创立的统一的公共的评议会——报业评议会专门处理新闻伦理问题。这一自我约束制度是维护媒体新闻自由与防止侵犯个人利益之间的缓冲带、防波堤。丹麦新闻伦理规约确实起到了抑制新闻媒介不良行为的作用,有效地保护了丹麦公民应有的人身权利。它给公众提供了一种代替法庭审理的灵活并且低成本的申诉途径。丹麦通过参与建立自律法制,既达到了规制新闻媒介的目的,又避免了与之直接冲突。与此同时,重视和加强培养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自律规范,让媒体从业人员依据内在信念和价值观,或者说是内化在自身中的一套行为规范,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也是从事媒介活动,确保媒体公信力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从功利主义观点出发,新闻伦理必须与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相结合,倘若新闻从业人员背离“公众受托人”的角色,或与社会期望产生对立,必将引发受众的质疑或反弹。通过详细回顾2005年在伊斯兰国家掀起抗议风暴的“《日德兰邮报》漫画风波”等丹麦新闻伦理个案,阐释分析新闻伦理应当如何协调各种宗教伦理禁忌与文明冲突,尽可能减少新闻传播活动与社会、个体的矛盾,稳定三者的关系,为新闻事业的发展带来正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