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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世纪震惊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以及越来越严重的酸雨、臭氧层破坏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我们已经认识到自然环境的重要性,更进一步意识到人类环境共同体的意义。为了在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的同时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们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环境为基础,讲求发展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即要求发展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包括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支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地球生态的完整性等。由此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要求人类在发展的同时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环境责任不仅是保护环境的基本手段,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规定了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及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责任,此责任任重而道远。就目前状况来看,环境责任的具体落实效果并不好,全球环境问题也一日严重,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外,环境责任系统性研究的缺乏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人类环境共同体客观要求的环境责任是任何共同体成员都要承担的责任,其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公民作为社会以及人类环境共同体中最为普遍的基本组成成员,其环境责任的落实对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施起到基础性的促进作用。对公民环境责任的研究,首先要对公民承担环境责任的背景及其理论基础有个明确的把握。从根本上说,公民的环境责任作为公民责任的组成部分,来自于公民身份内涵的发展,是人的主体性要求的体现,是人类对自然环境价值的重新审视并予以尊重的表现;从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来看,公民的环境责任不仅是人类环境共同体的客观要求,同时有着相比其他环境主体环境责任的优势;从内涵上看,公民的环境责任要符合环境保护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基本原则的要求,又要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因此,公民环境责任不仅是事后责任,更是一种事前责任。公民的环境责任首先是一种道德责任,而这种道德责任实施需要较高环境责任意识的支配,而缓慢的责任意识提高过程不能满足日益迫切的环境保护需求,因此,我们提出了公民环境责任的法律化,即公民的环境法律责任。当前,学界多从狭义的角度对环境法律责任进行定义,认为其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责任,这一定义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已逐渐显露出其在环境保护中的缺憾。笔者认为,环境法律责任是相比环境法律权利与环境法律义务更为基础的范畴,因而,公民的环境法律责任应从广义上定义为肯定性的、义务性的以及否定性的环境责任。公民的环境法律责任不仅能够弥补公民环境道德责任的不足,同时能够起到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积极作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对公民环境法律责任的完善,此过程的完成不仅需要环境法律权利、环境法律义务在理论层面上的支持,还要有相应的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实现。另外,公民环境法律责任的完善推动了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体现在环境法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上,还表现在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