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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大众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不断增长,个人理财产品在城乡居民的投资占比不断提高,一些银行顺势推出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但由于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并不允许个人理财产品出质,投资者在有融资需求时无法将持有的个人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致使其财产价值无法充分体现,给投资者带来不便。股票、基金、国债和保单等常见投资产品都可以依法出质,相比之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却无法出质,显得不尽合理。在实务中有些银行已开办个人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有些个人理财产品虽然在收益率上没有明显优势,但由于能允许质押贷款而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满足公示要求,商业银行如开展该业务,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个人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个人理财产品质押不但有现实需求,而且在学理上具有符合权利质押的要求,因此笔者主张将其合法化,并完善相关制度。本文的主要内容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先简要介绍个人理财产品的概念和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概念,并对不同种类的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进行分析。然后对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现状和意义进行讨论,得出开展该业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先从动产质押的路径考察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由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性质是债权,而且将其出质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因此不能够满足金钱质押的要求。再从权利质押的路径探讨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合法性。由于个人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标的的特点,因此个人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第三部分是探讨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困境和出路。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目前尚未获得法律的认可,不能满足公示要求,并且无法使用质权保全。但由于具有现实需求,并且符合法理上权利质押的要求,因此应当完善该制度。在完善个人财产品制度的路径上,笔者先从完善现有操作方式的角度提出对策,再提出适用应收账款质押缓释现有操作方式的压力,最后从立法的角度,确立该项制度的合法地位,推动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