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运用中的问题与对策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w83121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从而给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并应用多年的电子数据以“正名”。然而,立法并没有解决电子数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中的很多实际问题,例如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即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判断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条规定直接赋予了经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也因此成为弥补法律规定电子数据运用空白的最佳方案。实际上,公证保全电子数据并非万全之策,而只能作为现阶段相关证据立法缺失的权宜之计。想要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能力,保障其在新时代司法证明中“证据之王”的地位,立法才是应对现阶段电子数据运用困境的根本之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电子数据的概述,首先通过将电子数据与其他几种较为容易混淆的证据概念相比较,归纳并总结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客观性、可修改与可破坏性等专属特点;其次,回顾了我国在电子数据方面的相关立法进程。立法从基本否定电子数据到有限承认其证据资格再到如今的实际承认,一方面显示出法律的完善与进步,但同时我国在电子数据方面的法律规定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系统,此外具体可采性规则的缺乏也是影响电子数据证明力的重要障碍。第二章阐述了电子数据在运用中的具体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电子数据的出现对传统证据理论提出了挑战,例如证据原件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另一方面是电子数据在实践中存在过于依赖公证保全的问题,而公证保全电子数据无论是对法院、当事人或公证机构本身皆有不足之处。对于公证机构本身而言,电子数据的保全仍然缺少完整的可执行性规范;对于法院而言,鉴于电子数据的技术性特征,公证保全无法保障其真实性;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中动辄需要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既不经济又效率低下。第三章主要考察了国外在电子数据方面的先进立法。通过对比介绍英国、美国、法国、日本法律对于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归纳出英美法系国家在电子数据立法方面的共同态度及各自特点,最后总结国外先进立法对我国未来完善电子数据相关法律的启示与指导。最后一章在介绍国外电子数据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构想。首先我们应当意识并接受电子数据的时代性特征,要想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运用电子数据,厘清其内涵与外延乃是基础;其次,电子数据的出现使人们不仅要重新定义证据的概念,也给传统法律规则提出了诸多挑战。传统证据规则中关于原件、最佳证据等的规定也需得到相应完善与发展;最后,建立一套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标准。
其他文献
根据水电站水电机组运行参数实时监测的需求,设计了基于STM32F103VC硬件平台的水电机组运行指标监测效率仪,并对信号调理和抗干扰部分进行了优化设计,提高了参数监测精度,其
目的:探讨罗汉果皂苷的高效液相色谱分离条件及罗汉果皂苷V的HPLC定量分析方法。方法:以C18柱为色谱柱,运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分离及分析罗汉果皂苷。结果:1.建立了罗汉果皂苷的
目的:评估眩晕患者的心理健康情况。方法:分别对60例健康人(对照组)、67例医务工作(医务组)、89例非医务工作(非医务组)眩晕患者进行SCL-90问卷评估心理健康状态,并进行比较
目的:研究灯盏花素在家犬与家兔体内的药代动力学。方法:采用液-液萃取法制备血样供试品,HPLC法测定。结果:灯盏花素在家犬体内的过程符合双室模型,主要药动学参数为:A=56.93
转基因作物是当今世界各国现代生物技术产业研究的热点,中国的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迅速,由于科学界对转基因作物对人类及生态环境利与弊的争论,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
政府绩效审计产生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的欧美西方发达国家,而后迅速发展至全球范围。如今,这些国家的绩效审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并积累了宝贵经验。目前,绩效审
目的:本文旨在观察补脾养心法对抑郁症心脾两虚证患者血清5-HT水平影响及其临床疗效,探讨其作用机理。方法:本临床研究选择符合病例纳入标准的抑郁症患者60例,随机分为治疗组与对
成功的R&D(研发)投资战略有助于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然而,在中国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仍存在R&D投入不足、R&D效率不高的问题。影响企业R&D投入、R&
目的:通过病例探讨关节镜下治疗半月板损伤的方法与临床效果。方法:对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于我院行关节镜下治疗半月板损伤的典型50例患者,按照O’connor FLF半月板损伤分类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为保护公益而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发展,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套较为成熟的法律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在